您现在的位置是:首页 > 沪桂帮帮 > 企业问题

民营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实施现状怎么样?

企业问题作者:沪桂企服中心日期:2021-01-26点击:

民营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实施现状怎么样?民营上市公司是实施股权激励最为积极的实践者。股权激励是促进民营上市公司长期、健康、可持续发展的比较理想的薪酬激励机制。实践中民营上市公司尚存股权激励操纵现象,在股权激励管制、股权激励方案设计、股权激励配套措施等方面尚存不足,在二级市场股价评价功能不能有效发挥,这些都对股票期权的激励效果有一定影响。

1.资本市场尚需完善

证券市场的股票价格与公司业绩相一致,公司业绩的提升能得到市场投资者的认可,进而促进股票市场上股票价格的提升。反之,公司业绩下降会降低股票市场的股票价格,即实施股权激励的资本市场是完善且健全的,这是股权激励实施的必备条件之一,然而目前我国并不具备这样的资本市场。

目前我国资本市场的特点是:证券市场不规范,股票价格的波动并不取决于公司业绩的好坏,股价基本上不能准确反映一家企业经营业绩的好坏;股权激励的运行机理是通过将公司经营者纳入所有者利益的轨道上,将二者的利益捆绑在一起,作为激励对象的经营者的收益主要是来自努力工作提升公司业绩,公司业绩的提升在二级市场得以体现,激励对象最终从股票价格的提升中获取收益;然而目前我国资本市场的特点使得股票价格不能反映经营者的真实经营业绩,基于公司业绩而给予公司经营者激励的股权激励制度就难以有效实施,通过股权激励实现企业长期发展的目标就会落空,使得股权激励的实施如履薄冰。

正是由于目前我国市场机制的不完善,还有相当一部分经理人不愿意接受股权激励,原因是我国期权兑现政策不明朗,股市不规范且风险较大,在某些情况下,实施股权激励难以变成真正的激励措施。在这种情况下很可能出现经营者的努力工作使公司业绩得到提升,然而证券市场上公司的股票价格却没有得到提升,甚至出现下降的情况,这会使得经营者的预期收入降低,打消了经营者努力工作的积极性,导致股权激励失效。

2.职业经理人市场尚需完善

我国民营上市公司大多是从家族企业发展而来,其管理模式多为家族式,公司主要管理人员均由家族内部成员构成,家族成员之外的人很难成为高层管理人员,致使一些想要努力工作的经理人的积极性受到极大打击,这样十分不利于我国职业经理人市场的建设。

一个有效的职业经理人市场环境对于现代企业制度的发展、有效的公司治理及股权激励的实施都有着十分积极的意义,这是因为成熟的经理人市场可以有效弥补股权激励对管理者激励和约束的不足;经理人市场是经营者的竞争选聘机制,经营者的声誉是经理人市场上经营者的“质量”信号,是选择经营者的首要标准。

对他们而言,没有职业声誉就意味着其职业生涯的结束。因此,这些职业经理人为了自己的职业生涯有长远的发展,必然会自觉主动地努力工作,提升公司业绩,从而提高自己的“声誉”,这样就会将企业经营者纳入所有者的利益轨道,使经营者能够以股东的身份参与企业管理和经营决策,从而降低委托代理成本。

由此可见,完善的经理人市场对管理者的激励约束是强有力的;然而,目前我国的经理人市场还不发达,即使上市公司在实施股权激励后业绩没有得到提升,也不会影响职业经理人在市场上的“声誉”,他仍然可以获取可观的收入,这就会降低经理人员努力工作提升公司业绩的积极性。此外,目前我国的经理人市场尚没有那么多优秀的职业经理人,企业往往不能选聘到真正优秀的人才,如果这个人的能力有限,那么再怎么激励也是无济于事,难以实质性地提升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最终影响股权激励的实施效果。

在我国,传统的“官本位”思想使得许多经营者认为搞好与上级的关系通常比搞好公司经营管理更加重要,这就使得决定经理人升迁的不再是公司业绩的提升,经理人更多关注的是如何搞好与上级的关系。如果经理人的升迁不是由公司业绩的提升决定的,如果搞好与上级的关系就可以获得升迁、获得高额收入,那么实施股权激励也就难以达到激励经理人努力工作的目的,股权激励也就无法达到激励经理人将自身收益与企业长期利益“捆绑”从而追求双赢的目的,影响股权激励的实施效果。

3.民营上市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尚需完善

股权激励的实施不仅要有企业外部的监督和约束,还要有企业内部的监督和约束,因为公司内部对于管理层的监督和约束效果更好。对此,民营上市公司应该完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建立起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相互制衡的公司治理结构。尽管我国民营上市公司已经初步建立起了股权激励所需的内部治理结构,但依然存在很多问题,其中最为突出的问题是民营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问题。

我国的民营上市公司大多数是从家族企业发展而来的,公司创始人即为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在公司拥有绝对的决策权和控制权,这种股权结构很容易导致家族内部成员利用内幕消息牟取私利,最终牺牲中小股东乃至整个社会的利益。从我国民营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结构来看,董事会成员一般都是拥有绝对权威的公司创始人,很多董事会成员都是家族企业内部人员,尽管上市后的民营企业为了满足证监会的要求设置了独立董事和薪酬委员会等若干职位,但民营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重大事项大权在握,包括独立董事的提名和选举,这种被选举人监督选举人的方式从机制上制约了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独立董事在股权激励实施过程中的监督效果。

此外,从我国目前的政策法规来看,独立董事和薪酬委员会关于股权激励的监督、报告责任相对较为薄弱,从已经实施的公司来看,尚无独立董事发表过反对意见。因此,民营上市公司的家族成员应该清醒地认识到自身存在的问题,更多放权给职业经理人和优秀的管理人员,将更多的精力放在公司治理体系的完善中,发挥自身在公司治理中的主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