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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断两种类型的计算机程序发明能否成为专利保护客体?

知产问题作者:沪桂企服中心日期:2021-01-07点击:

如何判断两种类型的计算机程序发明能否成为专利保护客体?计算机程序类的发明可以根据处理和控制对象的不同划分为两种类型:控制和处理计算机外部对象的类型,以及控制和处理计算机内部对象的类型。

由于两者在技术领域、判断内容上存在不同,因此,在我国的专利审查实践中判断客体问题时实际做法是首先区分出控制和处理的对象是内部的还是外部的,作出区分后再交由不同的审查员使用各自不同的方式进行客体问题的判断,以便于不同的审查员在客体审查中保持清晰一致的思路,保证审查结论的一致性。

为了便于区分两种类型的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审查指南2010》分别依据“技术三要素”给出了相对应的例子来加以解释说明。对于控制和处理计算机外部对象的类型,该指南给出了一个正面的例子,指出: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解决方案执行计算机的目的是为了处理一种外部技术数据,通过计算机执行一种数据处理程序,按照自然法则完成对该技术数据实施的一系列技术处理,从而获得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数据处理效果,这种解决方案属于专利法所说的技术方案,是专利法保护的客体。

例如,“一种去除图像噪声的方法”是一种图像数据处理方法,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在有效地去除图像噪声的同时,又能够减去因去除图像噪声处理产生的图像模糊现象,是技术问题;该方法通过执行计算机程序实现图像数据的去除噪声处理,反映的是根据具有技术含义的像素数据的灰度均值及其灰度方差值,对灰度值落在均值上下3倍方差外的像素点视为图像噪声予以去除,对灰度值落在均值上下3倍方差内的像素点视为图像信号不修改其灰度值,避免像现有技术那样对所有像素点都用均值替代的缺陷,利用的是遵循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获得既能有效去除图像噪声又能减少因去除图像噪声处理造成的图像模糊现象的效果,同时由于被替代的像素点明显减少,使得系统的运算量减少,图像处理速度和图像质量提高,因而获得的是技术效果。这样完全符合计算机软件专利客体“技术三要素”的发明专利申请,属于“通过执行计算机程序实现外部技术数据处理的解决方案”。

对控制和处理计算机内部对象的类型,《专利审查指南2010》也给出了一个正面的例子,其中指出: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解决方案执行计算机程序的目的是为了改善计算机系统内部性能,通过计算机执行一种系统内部性能改进程序,按照自然规律完成对该计算机系统各组成部分实施的一种系统设置和调整,从而获得符合自然规律的计算机系统内部性能的改进效果,则这种解决方案同样也属于专利法所说的技术方案。

例如,“一种扩充移动计算设备存储容量的方法”是一种改进移动计算设备存储容量的方法,解决的是如何增加便携式计算机等移动计算设备的有效存储容量的技术问题;该方法通过执行计算机程序实现对移动计算设备内部运行性能的改进,反映的是利用虚拟设备文件系统模块在本地计算机上建立虚拟存储空间,将对本地存储设备的访问转换为对服务器上的存储设备的访问,利用的是遵循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获得移动计算设备对数据的存储不受其本身存储容量限制的技术效果。因此,该发明专利申请是一种“通过执行计算机程序实现计算机系统内部性能改进的解决方案”,也属于完全符合上述“技术三要素”的计算机软件专利的客体。

两种类型的计算机程序发明能否成为专利保护客体的具体判断方法是怎么样的?以上两个范例不仅有助于区分两种不同的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而且也可了解对于不同类型的计算机程序类发明申请适用“技术三要素”所采取不同的审查标准。

对于控制或处理计算机外部对象的计算机程序发明,“技术三要素”的审查三步骤为:第一,判断发明所解决的问题是否属于技术问题,同时,该问题是否通过具有技术性特征的具体方案所解决;第二,判断权利要求中的特征是否属于遵循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特征;第三,判断是否获得相应的技术效果。只有对以上三个问题的回答都为肯定时,该技术方案才是符合专利客体条件的控制或处理外部对象的计算机程序相关发明。

对于控制和处理计算机系统内部的计算机程序发明时,相比外部对象的情况简单一些,重点在于认定实施软件发明的效果技术性,以及这一效果是否通过技术手段获得,即,判断进行了一系列符合自然规律的设置和调整之后,是否带来计算机内部系统性能的改进,或者是否增添了新的功能。

如果设置和改进没有利用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则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例如,仅仅改变了用户界面元素的排列位置,这种改变既不是计算机系统内部性能的改进,也没能为计算机系统增加新的功能,因此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