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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关于软件专利相关技术标准的规范是怎么样的?

知产问题作者:沪桂企服中心日期:2021-01-19点击:

(一)欧盟有关立法和规范制度

欧盟关于软件专利相关技术标准的规范是怎么样的?在包括软件专利在内的标准化必要专利许可及其竞争政策方面,欧盟有关立法和规范制度比较完善。以下扼要评述《欧盟运作条约》(the Treaty on the Functioning of the European Union,TEFU)的立法规定和ETSI的《反托拉斯合规性指南》(ETSI Guidelines for Antitrust Compliance)的规范制度。

1. TFEU的竞争法原则及适用指南

属于TFEU第七篇第一章“竞争规则”的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禁止与内部市场不相符的、会影响成员国之间贸易,并旨在或影响内部市场内的阻止、限制或扭曲竞争的所有企业间协议、企业联合体决定和协同行为”;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任何一个或多个企业滥用在内部市场或在其实质部分的支配地位,因其与内部市场不符而影响成员国之间贸易的行为,均应禁止。”

根据上述欧盟竞争法的基本原则,欧盟委员会制定了有关横向合作协议的指南,规定如符合如下四项条件,标准化一般不属于被禁止的协同行为:①标准化参与方不受限制;②采纳标准的程序透明化;③标准无拘束力;④以FRAND条件为基础的可获得标准。

2. ETSI的标准适用相关反托拉斯指南

该指南包括:A.导言,阐述有关宗旨和指南概要;B.竞争法概述与对ETSI及成员的可能影响,尤其是说明TFEU第一百零一条和第一百零二条对于标准化及相关事项的规制重要性;C.反托拉斯合规指南;D.ETSI技术委员会及工作组的参与方“可以做”(Do's)与“不可以做”(Don'ts)的行为。该指南主要规范ETSI内部标准化以符合TFEU有关立法规定,不涉及FRAND原则的适用。欧洲地区的标准化在欧盟竞争法的规制下进行,尚未发生欧盟委员会处罚有关标准化行为违反TFEU第一百零一条和第一百零二条的案件。

(二)欧盟及其成员国的有关实践

1. “三星和摩托罗拉反垄断案”

欧盟委员会于2012年对三星展开调查,因为其在多个欧盟成员国法院对苹果产品申请禁令,欧盟转达三星,苹果有意基于FRAND原则与其展开谈判,于是三星选择撤销在各国提起的禁令申请,向欧盟委员会作出义务承诺,以避免因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而被处罚。2014年4月29日,欧盟委员会做出决定,宣布接受了三星作出的义务承诺,停止了对三星的调查。三星向欧盟做出如下承诺:未来5年里,不再在欧洲经济区内就任何现有的和将来被批准的、涉及智能电话和平板计算机技术的标准必要专利向任何公司提出禁令,如果这些公司接受某一特定专利授权框架规范的话。该特定专利授权框架规定:12个月的谈判期限;谈判期限届满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由第三方来确定FRAND(公平、合理、非歧视性)的协议条件,包括由谈判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向某一法院起诉,或者提请仲裁由独立的受托人向欧盟委员会通报其监督上述承诺得以合理实施的情况。

2. 德国“橙皮书标准案”

这是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审理的一起重大案件。该案涉及飞利浦公司拥有的可刻录光盘(CD-Rs)和可重写光盘(CD-RWs)标准必要专利技术。该标准发布在橙皮书上,故称“橙皮书标准”(Orange Book Standards)。被告在与飞利浦就必要专利许可使用的谈判未达成的情况下使用了该标准必要专利。飞利浦在德国联邦法院起诉,指控被告侵权。被告辩称,飞利浦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所要求的许可费过高。该案经地方法院、上诉法院的审理,最后由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审理,并于2009年判决。法院认为,占市场支配地位的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有义务根据FRAND条件许可他人使用必要专利;根据竞争法,在必要时可颁布强制许可。法院拒绝飞利浦主张授予针对侵权的禁令诉求。该案引起了很多争议。即便此案之后,德国其他法院(如曼海姆地区法院)审理的类似案件,都判决为颁布禁令。可见,有关标准化必要专利与FRAND许可的纠纷案件处理,在德国等欧盟成员国也是新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