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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中关于外观设计的工业应用要求是怎样的?

知产问题作者:沪桂企服中心日期:2020-12-16点击:

我国《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关于外观设计的要求为“适用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通常认为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经过工业(含手工业)生产过程能够大量地复制生产制造,进而销售,并且能够满足于工农业生产或是人们生活上的实际需要。

根据我国《专利审查指南2010》,“适于工业应用,是指该外观设计能应用于产业上并形成批量生产”。这一要件构成了外观设计与纯美术作品或实用艺术品之间的显著区别。

这一区别可以通过外观设计制度的目的或宗旨得到进一步明确。外观设计专利的创制旨在促进商品的畅销流通并带动经济的增长。我国曾长期缺乏这一制度,因而产品的设计单调乏味、陈旧死板,无论在国内、国外市场上都缺乏竞争力,不利于我国贸易的发展。

通过赋予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便能鼓励企业以及个人进行创作设计,提升产品品质,带动经济贸易发展。因而,限量的或是独一无二的艺术品创作显然不落入上述保护目的与宗旨,在理论上并无保护必要(哪怕是其实际上可以通过工业复制手段复制的艺术作品)。

对于上述特点的强调容易造成一种误读,即使用外观设计的工业产品均为实在的、外观全然相同的产品。对此,以下两点值得注意:

第一,所谓“适用于工业的”指的是在产品生产的过程中使用工业的方法与手段,而不是要求所生产的最终成果即产品,均为工业领域的产品,这一点的明晰为一些潜在的外观设计保护对象(例如软件用户界面)提供了理论上的可能。事实上,我国2014年补充修订的《专利审查指南》首次明确可授予通过软件程序运行并体现于一定电子产品的“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专利。

第二,科学技术的发展进步,带来了许多观念上的革新,当代的工业与《巴黎公约》签订时那个年代的工业内涵已有显著不同,其中重要的一点体现为如今的工业涵盖了计算机信息工业,20世纪后半叶因计算机的诞生而引发的第三次工业革命便是最好的例证。对于工业作上述广义理解的一个结果即对于“适用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而言,可能打破传统的实体存在的束缚,存在于互联网环境下,以计算机或移动通信设备为载体。这有可能成为外观设计制度未来发展的一个重要突破口。

对电子产品(含用户界面)与动漫产业衍生品的外观设计研究,旨在探讨这些对于创意产业发展具有重要引领作用的技术领域中,新兴工业及其新型产品的外观设计保护新问题。知识产权制度本身从一开始就是为了适应近现代工业的萌生、发展而诞生并不断发展的。

如今科学技术及其工业载体的新发展,创意产业在全球范围的突飞猛进,必然要求知识产权制度的不断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