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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GUI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制度是怎么样的?

知产问题作者:沪桂企服中心日期:2020-12-25点击:

美国的GUI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制度是怎么样的?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美国是信息技术、网络技术发展最快、最发达的国家,因而在GUI保护方面也走在了最前列。全球手机及GUI外观设计巨头——苹果公司与三星公司持续多年的专利大战涉及了苹果公司若干GUI外观设计专利,令世人瞩目。下文将做专门评述。

一、美国《专利审查指南》对GUI的保护

尽管在GUI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方面,美国引领全球,但是,其外观设计制度对于GUI的保护也经历了一个演变,甚至于有所反复的过程。20世纪80年代中期,施乐公司就几项计算机软件图标申请外观设计专利,获得了成功(例如授权号为D295764的关于电话图形的外观设计申请)。

但很快由于各方意见的反馈,USPTO开始拒绝受理类似的计算机图标的外观设计申请。1989年,USPTO局长曾表示软件的图标不属于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客体。

如前所述,1996年3月14日,USPTO公布了《计算机生成图标设计专利申请审查指南》认可了“计算机生成图标”(computer-Generated Icons)属于外观设计保护的专利客体。

1996年7月《专利审查指南》第六版第二次修改将该审查指南纳入,作为“外观设计的法定主题”(Statutory Subjects Matter for Designs)一小节(1504.01A.I),指出“计算机图标”可以成为美国外观设计法保护的客体,并应该按照该指南进行审查。尽管“计算机图标”与GUI并不是同一个概念,但“计算机图标”是GUI的基本组成元素。

“图标”受到外观设计法的保护,意味着GUI受到外观设计法保护的大门已经打开。2006年8月第五次修订的《专利审查指南》第八版新增一小节(1504.01a.IV),将外观设计的保护客体由静态的计算机图标扩展到了“可变的计算机生成图标”(changeable computer generated icons),并规定:“计算机生成图标包括可以作为外观设计的权利要求之图像,在视觉中该图像外观是变化的。该图像可理解为具有连续视看性而在一图像变化为另一图像的过程或期间,不具装饰特点。”

根据2014年3月修订的现行《专利审查指南》第九版,美国GUI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审查仍然属于1504.01a节“计算机生成图标”项下,包括《计算机生成图标设计专利申请审查指南》,共有A、B两小节,其中A节规定了“调整符合‘制造品’要求的一般原则:计算机生成图标,诸如全屏幕显示和单个图标,均为具有表面装饰性的二维图像。

USPTO认为制造品包含的计算机生成图标属于第一百七十一条下的可获得外观设计专利的主题,条件是申请要求某一计算机生成图标显示在一计算机屏幕、检测器或其他显示板上,或其一部分,该权利要求符合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制造品’要求。

由于可获得专利的外观设计与其适用的客体不可分离,因而不可仅仅作为表面装饰图,计算机生成图标必须包含在计算机屏幕、显示器及其他面板,或其部分以满足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制造品’要求。”

B节规定评价计算机生成图标符合“制造品”要求的程序:(A)审查披露文件。最佳的权利要求形式是绘图。①审查绘图,看是否有计算机屏幕、显示器或其他展示面板或一部分面板。应当展示足够的多个角度的绘图。②审查题目是否清楚描述权利标的。③同样对于说明书,如果有特征声明的话,则要审查其描述是否体现“制造品”的要求。(B)如果绘图未能通过实线或虚线描述一项计算机生成的图标通过计算机屏幕、显示器或其他展示面板或一部分面板体现,则基于未能满足“制造品”要求拒绝其权利要求。(C)说明不满足要求的原因并提出修正建议。(D)基于申请人的答复。(E)如果基于优势证据法则,申请人的材料已经满足了要求,则撤回驳回的决定。

该1504.01a节IV“可变化计算机生成图标”延续了上述2006年第八版的规定,明确这些指引性步骤的强制效力,并进一步讨论了可变化的计算机生成图标,认为这种处于变化中的图标也会成为外观设计的标的,同时在图像变化至另一幅图像中间的过程或时间段,不存在任何装饰性的方面。

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必须描述设计的转变特点,清楚确定权利的范围不包括不显示的东西。同时提供了描述声明的例子,例如,“此项专利主题包含了一个图像变化至另一个图像的过程或期间。这个过程或期间并不构成权利要求的外观设计之部分。”

二、美国对GUI的司法保护:苹果与三星专利纠纷案

美国苹果公司与韩国三星公司的专利诉讼案涉及的核心知识产权问题是:苹果公司主张由史蒂夫·乔布斯设计发明的全新GUI外观设计,包括朴素而不乏活力的、玻璃质感圆角矩形图标,现已几乎成为所有平板电脑和智能手机的标准构图设计。这种全新的外观设计融传统的软件与外观于一体,成为个人用户微型终端信息处理器的技术发展趋势。

美国苹果公司于2007年1月5日向PTO申请覆盖其即将上市的iPhone基本形状的4项外观设计专利,接着又在当年6月申请了覆盖其193个不同iPhone的GUI各种屏幕连续图像外观设计,并获得彩色外观设计专利(USD804305)。

2011年4月,苹果公司在美国加州北区联邦地区法院起诉三星公司侵犯iPhone和iPad产品的外观设计。三星公司随即回击,起诉苹果公司侵犯其专利权。相关系列诉讼涉及美国、韩国、日本、德国、法国、荷兰、澳大利亚和英国,可谓全球专利大战。

2012年8月24日,加州北区联邦地区法庭判决三星公司侵犯苹果三件发明专利和三件外观设计专利以及商业外观,并须赔偿10.49亿美元。这三件外观设计专利分别为:①专利号为USD593087S的发明名称是“电子设备”(Electronic Device),包含48幅图片。该专利显示的特征属于iPhone 3G/3GS的“前脸”,专利保护的内容包括了手机整体的长方形比例、四角的圆弧设计、正面斜坡型周围贴边轮廓、下部特有的1个圆形“Home”键、上方听筒、后面上角摄像头以及下部侧面插口及麦克风设计。②专利号为USD618677S的发明名称也是“电子设备”,包含8幅图片。这一专利的图形也是iPhone 3G/3GS的外观,但本专利的保护范围非常专一,即“黑色电子装置的表面覆盖一块整体材质”这一特点。在iPhone 3GS上,这一整体材质是美国康宁公司提供的整块玻璃。③专利号为USD604305S的发明名称是“用于一个或部分显示屏幕的图像用户界面”(Graphical User Interface for a Display Screen or Portion Thereof),包含2幅图片。这是GUI外观设计专利,内容是iPhone手机通电启动后的主屏幕界面,包括iOS系统原声的典型图标。

苹果公司在美国诉三星公司的专利诉讼以苹果胜诉暂时落幕。2012年9月美国的国际贸易委员会(ITC)进一步确认苹果公司并未侵犯三星公司提起诉讼中的专利权,然而,2013年6月,ITC推翻了其部分判决,判苹果公司侵犯三星公司其中一项专利,主要涉及3G通信技术。2014年苹果公司3月31日再次申请法院重审与三星专利纠纷案。看来,这场全球专利大战尚未熄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