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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纠纷对股权激励会产生哪些负效应?

企业问题作者:沪桂企服中心日期:2021-02-01点击:

大量消耗公司资源

股东纠纷对股权激励会产生哪些负效应?不同于上市公司显著的资合性,非上市公司的核心在于人合性,其主要体现在针对股权转让和股东优先认购权的规定上。在实践中,对于一家非上市公司,尤其是科技企业,其主要资产为人力资本的“轻资产”公司,一旦公司发生股东纠纷,作为最大资产的“人力资源”的精力将极大地被诉讼牵扯,在与公司有关的25类股东纠纷中,无论公司还是股东都会成为诉讼当事人,应对诉讼会极大地耗损精力从而影响公司经营管理;一旦发生股东纠纷,常常都会是民事、行政、刑事案件相互交叉,一案带多案,陷入旷日持久的“鏖战”,甚至会拖累公司员工,引发劳动争议案件,这也将极大地耗损公司资源。“真功夫”公司由纠纷前的26亿元估值,在纠纷后锐减至不足10亿元,投资人撤离。“真功夫”已经难有翻身的可能。

即使耗费大量资源应对股东纠纷诉讼,但《公司法》赋予公司意思自治的空间极大,以至于当公司没有完善的内部治理规范时,仅依照《公司法》是不足以解决任何股东纠纷的,因此诉讼至多只能作为解决股东纠纷过程中的谈判筹码,一种策略。“真功夫”案件虽经历30多起诉讼,蔡达标也被判入狱服刑,但他们仍然是公司的股东,蔡、潘仍然要在一个屋檐下继续过日子,除非双方妥协,否则将继续凄惨地血战,无法从根本上解决股东纠纷问题。毫不夸张地说,这种不利影响将持续影响公司至毁灭。

影响公司上市或私募股权融资

2010年12月8日,优酷成为首家在纳斯达克上市的中国第一视频网站公司。但在此之前的6月,土豆网就已经提出了上市申请,只不过在上市申请次日,土豆网总裁王微名下三家公司股权被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冻结,致使上市计划搁浅。而股权冻结的原因,来自王微与杨蕾的离婚纠纷,如图1.1所示。

王微与前妻杨蕾的离婚案成为土豆网当时上市的最大阻碍。杨蕾向法院起诉,希望“净身出户”的自己与前夫共同负债,继而成为土豆网股东。

作为公司上市的基本条件,无论是在主板、创业板,抑或是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上市,均要求发行人股权权属清晰,不存在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

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该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

股东纠纷对股权激励会产生哪些负效应?

图1.1 “土豆网”新浪模式股权架构图

因此如果公司在上市前发生股东纠纷,甚至进而被查封、冻结资产、股权,将直接导致公司不能满足上市的最基本条件。据统计,创业板企业申请上市的,每四家就有一家被举报。可以说一旦发生股东纠纷,将为公司上市之路画上句号。

同样,对于公司拟进行私募股权融资计划的,股东纠纷亦有致命影响。从法律层面上,正在发生纠纷的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所赋予的股东优先购买权、优先认购权阻止外部投资人以转让或增资中任意一种方式进入公司。在商务层面,投资人所投资的恰恰是“团队”,而股东纠纷进行中的公司资源急剧损耗,尤其是以人力资本为最重要资产的科技企业,身为员工的股东深陷股东纠纷中,极大地牵扯了其精力,消磨了其进一步发展公司的意愿,公司正常经营尚且难以为继,也意味着公司资产急剧缩水。在这种情况下投资人出于自身利益的保护也不会愿意对公司进行投资。

通过上述分析,我国《公司法》不具备实施股权激励的条件。在这样的背景下,实施股权激励将增加股东纠纷的案发率,而一旦发生股东纠纷,必将对公司造成毁灭性的打击。针对这一状况,我们可以通过自己“立法”,完善公司治理,满足股权激励先决条件的需要(图1.2)。

股东纠纷对股权激励会产生哪些负效应?

图1.2 股权激励条件缺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