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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同业竞争排除?

企业问题作者:沪桂企服中心日期:2021-02-02点击:

什么是同业竞争的排除?这是一个关于“忠诚”“出轨”和“第三者”的话题。同业竞争的限制如同《婚姻法》关于夫妻忠诚义务、禁止重婚制度一样,上市公司关于激励对象不能同时参加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是为了避免同业竞争对公司的影响。非上市公司在选择激励对象时,虽可不受此规定的限制,但应充分注意激励对象同业竞争让公司产生的法律风险。

一种情况是对“老东家”忠诚的问题。如在北京四方联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王庆军等侵犯技术秘密纠纷案中,王庆军和庞占民原为北京四方的职员,他们与公司签订的《聘用合同》中约定,在任职期间,因履行职务或利用公司物质技术、业务信息等产生的发明创造、技术秘密及其他商业信息,有关的知识产权均属公司所有。

员工有责任维护公司利益,绝不允许将公司有关技术图纸、资料、专利技术等商业秘密向外透露或采取非法手段窃取。两人离职后在宇人正印公司任职。王庆军、庞占民将北京四方的部分意向客户挖走,以比北京四方低得多的价格向客户销售与北京四方完全相同的产品。北京四方的技术秘密包括产品柔性密封装置中的返风板(反射板)的设置、灰斗的设置等技术秘密均通过王庆军和庞占民被宇人正印公司所使用。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庆军、庞占民、宇人正印公司构成对北京四方公司的共同侵权,判决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北京四方40万元经济损失。

另一种是在授予股权激励期间“出轨”问题,即是否有违反忠诚与勤勉义务,为第三方或自己谋取利益的同业竞争的行为。如在赵小平等诉韩文皓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富瑞博公司主要代理国际知名建材品牌,并在建材市场和装饰公司进行销售。被告韩文皓在担任该公司董事的同时,利用控股的颢盛公司与富瑞博公司竞争,抢夺百安居等重要客户的商业机会。最终被认定为侵权,并向富瑞博公司赔偿利润损失。

对于上述两种情形,出现第一种情况的,可能会被激励对象的前雇主诉讼侵权;出现第二种情况的,涉及是否需要取消激励对象股东资格的法律问题,详见后文关于控制权变化与激励对象的股东资格的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