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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专利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的撰写形式是怎么样的?

知产问题作者:沪桂企服中心日期:2021-01-12点击:

软件专利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的撰写形式是怎么样的?按我国专利立法规定,专利说明书是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结构、技术要点、使用方法作出清楚、完整的介绍,它应当包含技术领域、背景技术、发明内容、附图说明、具体实施方法等项目。

权利要求书是申请发明专利和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必须提交的申请文件。它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要求保护的内容,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是申请专利的核心,也是确定专利保护范围的重要法律文件。因此,要分析软件专利的功能性限定权利,就要分析软件专利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其中最重要的是分析软件专利权利要求的撰写形式。

(一)专利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的一般撰写

就一般的词义而言,“功能”的含义是指:“有着特定结构的事物或系统通过其内在和外部的联系和关系中所表现出来的特性和能力。”权利要求应当记载的是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而不是该方案要实现的目的和效果。然而,在有些情况下,权利要求中也会出现有关目的或效果的措辞,其中最为常见的就是功能性限定特征。

专利法中的功能性限定特征是撰写专利权利要求的一种方式,对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而言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通过专利申请书中的权利要求确定的,权利要求中的每一个技术特征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起着一定的限定作用。

我国法律并没有对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作出定义。一般说来,一项权利要求应由反映该产品结构或组成的技术特征组成,一项方法权利要求应由实施该方法的具体步骤或操作方式的技术特征组成;如果在一项权利要求中不是采用结构特征或操作步骤特征来定义发明,而是采用零部件或步骤在发明中所起的作用、功能或者所产生的效果来定义,则将该特征称为功能性特征。

只要一个产品权利要求的某一个特征至少是部分地采用它所要实现的功能,而不是其具体结构或组成等来予以限定,可以认定属于“功能性特征”,而该权利要求亦可以被称为“包含功能性特征的权利要求”,或者简称为“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其中,仅记载了发明要达到的目的或产生的效果,完全没有记载为达到这种目的或效果所采用的技术方案的权利要求,被称为“纯功能性权利要求”。

因此,“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就是指部分地采用了专利所要实现的功能或效果而不是其具体结构或操作步骤来定义技术特征的权利要求,即包含了功能性技术特征的权利要求。根据2009年《专利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权利要求的记载,结合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阅读说明书及附图后对权利要求的理解,确定权利要求是否包含了功能性技术特征。

我国在专利审查实践中关于功能性限定特征的使用给予了严格的限制。《专利审查指南2010》第二部分第二章第3.2.1节规定,“对产品权利要求说,应当尽量避免使用功能或者效果特征来限定发明。尤其不允许出现纯功能性的权利要求。”该指南规定,纯功能性的权利要求得不到保护,这是因为纯功能性的权利要求只是表述了这个技术方案所能实现的功能和效果,但是并没有对实现该功能和效果的技术手段进行具体直接的阐述,所以得不到保护。这就相当于,如果是要对一个杯子进行专利申请,但是说明书中只是写了可以喝水这个功能和效果,那么这样的纯功能性的权利要求当然得不到支持,因为所有的杯子都是可以用来喝水的;相反,如果说明书中以及附图中有关于其制造材料的成分描述或者是它为实现一些特殊功能的相关装置的描述,那么这不是一个纯功能的权利要求,专利就可以得到支持。

当然,也有学者指出,基本上是不存在纯功能性限定的权利要求,因为根据权利要求撰写形式的规定,权利要求一般都应当具有主题部分和特征部分,即使权利要求中的特征部分是以单纯功能性限定特征撰写的,但是需要保护的主题必然要包含所需要保护的客体,即专利权利要求所需要保护的一种产品或方法,而其所要保护的“产品”或“方法”本身就已构成了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因此在实践中,对功能性限定特征的描述通常都是技术手段和功能性限定特征的结合,这种模式在美国被称为“手段 功能”限定特征。

虽然我国对于功能性限定特征的使用做出了严格的限定,但是,对于功能性特征的具体认定却甚少规定。结合我国在专利申请文件撰写中的具体实务来看,允许的功能性限定特征的表现方式主要有两种:“第一种是在权利要求特征部分既描述了关于产品的具体结构,同时又使用功能性的特征进行说明和解释;第二种是在权利要求特征部分单纯使用功能性语言来限定产品的具体结构和组成。”

从这一点不难发现,第一种撰写方式与一般的权利要求撰写没有太明显的差别,都是运用产品的具体结构进行说明和解释,而使用功能性特征进行说明和解释只是起到了辅助作用,以期达到更好地描述产品的具体结构的效果。但是第二种撰写方式不同于第一种,权利要求中没有具体的结构和方式,功能性特征起到了限定具体结构和组成的作用,因此下文主要研究的也是这种撰写方式的软件专利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

(二)软件专利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的特别撰写

如前所述,《专利审查指南2010》对“计算机程序的发明”进行了定义和解释,而软件简言之是程序和文档。因而软件专利主要是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下文将具体分析计算机程序的权利要求撰写方式来进而达到其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的技术分析的目的。

根据《专利审查指南2010》第二部分第九章第5.1节有关计算机程序发明的说明书撰写规定:“为了清楚、完整地描述该计算机程序的主要技术特征,说明书附图中应当给出该计算机程序的主要流程图。说明书中应当以所给出的计算机程序流程为基础,按照该流程的时间顺序,以自然语言对该计算机程序的各步骤进行描述。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包含对计算机装置硬件结构作出改变的发明内容的,说明书附图应当给出该计算机装置的硬件实体结构图,说明书应当根据该硬件实体结构图,清楚、完整地描述该计算机装置的各硬件组成部分及其相互关系,以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对现有技术的改进之处,可能在于对外部、内部对象的处理、控制的流程、方法等方面,而不在于对硬件结构的改变,与其他领域的发明相比有一定的特殊性。因此《专利审查指南2010》第二部分第九章对此类计算机程序发明专利的权利要求的撰写方式,做了特殊的规定。

第二部分第九章第5.2节规定:“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可以写成一种方法权利要求,也可以写成一种产品权利要求,即实现该方法的装置。无论写成哪种形式的权利要求,都必须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并且都必须从整体上反映该发明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而不能只概括地描述该计算机程序所具有的功能和该功能所能够达到的效果。”“如果写成方法权利要求,应当按照方法流程的步骤详细描述该计算机程序所执行的各项功能以及如何完成这些功能;如果写成装置权利要求,应当具体描述该装置的各个组成部分及其各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并详细描述该计算机程序的各项功能是由哪些组成部分完成的以及如何完成这些功能。”

“如果全部以计算机程序流程为依据,按照与该计算机程序流程的各步骤完全对应一致的方式,或者按照与反映该计算机程序流程的方法权利要求完全对应一致的方式,撰写装置权利要求,即这种装置权利要求中的各组成部分与该计算机程序流程的各个步骤或者该方法权利要求中的各个步骤完全对应一致,则这种装置权利要求中的各组成部分应当理解为实现该程序流程各步骤或该方法各步骤所必须建立的功能模块,由这样一组功能模块限定的装置权利要求应当理解为主要通过说明书记载的计算机程序实现该解决方案的功能模块构架,而不应当理解为主要通过硬件方式实现该解决方案的实体装置。”

上述第5.2节规定被专利行业内认为是对“虚拟装置”的规定。虽然在现实中,软件公司对技术的改进仅仅限于软件的流程方面,但就保护主题而言,往往希望对软硬结合的固件进行保护,而不限于方法主题。由于计算机和通信产品的特殊性,因此“通过产品权利要求将执行该方法的装置纳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进而向此类装置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主张权利,就成为了专利权人的切实需要。”下文将结合我国专利法制度,对有关“虚拟装置”的规定做进一步的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