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是:首页 > 沪桂帮帮 > 企业问题

如何通过增资扩股方式授予激励对象股权?

企业问题作者:沪桂企服中心日期:2021-02-05点击:

如何通过增资扩股方式授予激励对象股权?采用增资扩股方式授予激励对象股权,是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最普遍采用的一种方法。数据显示,自2005年至2011年9月15日之间,上市公司采用定向增发进行增资的比例高达78.9%。

“增资扩股”顾名思义,就是增加公司注册资本,扩大、新增股东的意思,是指企业通过向社会募集股份、发行股票、股东投资或外部投资入股的方式增加企业资本金的行为。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即是我们通常所讲的增资扩股的一种方式。

非上市公司如果使用资本公积增资扩股只需要根据图1.3的程序,直接增资获得股权即可。

如何通过增资扩股方式授予激励对象股权?

图1.3 非上市公司增资扩股决策流程图

增资扩股的资金来源

采用增资扩股方式实施股权激励计划,首先面临的问题是:钱从哪里来?即增资扩股的资金来源或出资方式。

实践中,可采用激励对象的自有货币增资,或者以激励对象拥有的专利、非专利技术、商标作价出资,或者以公司未分配的利润、公积金转增资本方式解决资金来源问题。但是如前文所述,增资扩股也应当关注原股东优先认购权的问题。如在徐永华、陈炬与东方公司新增资本认购纠纷一案中,东方公司的股东会决议增加注册资金2 888万元,其中2 400万元由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郦国敏认购,488万元由郦国敏之妻、股东祝桂华认购,同时载明“其他股东放弃增加投资优先权”内容,并在决议上由他人假冒了徐永华、陈炬签名,按照决议进行了公司章程修改,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变更登记。徐永华、陈炬认为,这份股东会决议没有经过两名股东同意,就确认将本应由两位股东优先认缴的出资由案外人郦国敏、祝桂华认缴,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故法院认定涉案股东会决议中侵犯了两股东优先认缴新增资本权利的部分应属无效。

增资扩股的税负

在增资扩股时面临的第二个问题是税负问题。主要问题是以知识产权作价增资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资本是否要缴税?谁来缴税?缴多少税?

当激励对象以知识产权作价增资时,存在两项法律关系:其一是激励对象与公司之间的增资协议法律关系;其二是无形资产转让法律关系,即从个人所有转为公司所有。也正是基于该转让法律关系,需要计算所得、收益并缴纳税款。

激励对象以无形资产投资,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即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无形资产转让收入-该资产原值-合理税费

无形资产转让收入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

激励对象应在增资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如果激励对象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增资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激励对象系从公司的未分配利润或公积金转增股本而获得公司股权的,原则上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即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仅在一种特殊情形下,激励对象可以无须缴纳个人所得税,即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此处法律规定对资本公积金作出的解释是:“……指股份制企业用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则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综上所述,对于未分配利润、公积金转增股本进行股权激励的,除股份制企业以股票溢价转增外,其他转增行为均需按照转增股本对应金额的20%缴纳个人所得税。

需要特别关注的是,对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的递延政策的充分运用。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通过股权转让或增资扩股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订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关于该股权奖励的计税依据,基本与前文所述一致,按照公平市场价格确定。对于上市公司股票,因其流动性较强,其在公开市场的交易价格可以作为其公平市场价格。对非上市公司,一般情况下根据个人取得的股权份额所对应的企业净资产确定其公平市场价格。对于企业净资产无法确定的,可以通过最近一段时期企业股东转让股权时的合理转让价格类比确定。若净资产法和类比法都无法确定股权价格的,企业经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可通过其他合理方法确定股权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