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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对GUI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模式是怎么样的?

知产问题作者:沪桂企服中心日期:2020-12-24点击:

我国目前对GUI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模式是怎么样的?

一、《专利审查指南2010》(2014年修改)

根据2014年5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第68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对《专利审查指南2010》作如下修改:

1. 第一部分第三章第4.2节的修改

在《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第4.2节第三段之后新增一段,内容如下:

就包括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而言,应当提交整体产品外观设计视图。图形用户界面为动态图案的,申请人应当至少提交一个状态的上述整体产品外观设计视图,对其余状态可仅提交关键帧的视图,所提交的视图应当能唯一确定动态图案中动画的变化趋势。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

2. 第一部分第三章第4.3节的修改

在《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第4.3节第三段第(6)项之后新增一项,内容如下:

(7)对于包括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必要时说明图形用户界面的用途、图形用户界面在产品中的区域、人机交互方式以及变化状态等。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

3. 第一部分第三章第7.2节的修改

删除《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第7.2节第三段最后一句:“产品的图案应当是固定的、可见的,而不应是时有时无的,或者需要在特定的条件下才能看见的。”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

4. 第一部分第三章第7.4节的修改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第7.4节第一段第(11)项修改为:

(11)游戏界面以及与人机交互无关或者与实现产品功能无关的产品显示装置所显示的图案,例如,电子屏幕壁纸、开关机画面、网站网页的图文排版。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

5. 第四部分第五章第6.1节的修改

在《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五章第6.1节第二段第(4)项之后新增一项,内容如下:

(5)对于包括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如果涉案专利其余部分的设计为惯常设计,其图形用户界面对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显著的影响。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

我国现行对GUI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模式是怎么样的?

图1.1 图形用户界面的一体机

可以看到,为了满足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需要,我国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已做出必要的回应,改变了以往图形用户界面不能申请外观设计的具体限制,对《专利审查指南2010》进行了必要的修改。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成为了我国第一个申请并获得GUI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主体,其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图形用户界面的一体机”于2014年5月1日申请,2014年10月1日予以授权公告,授权公告号为CN302953568S。其设计主视图如图1.1所示。

另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统计,自2014年5月1日给予GUI外观设计专利保护以来,当月涉及GUI的申请数量合计超过2 500件,仅5月1日当天提交的专利申请数量就超过1 400件。然而,通过查阅国家知识产权局数据库,截至2014年12月10日授权的GUI外观设计专利仅为257件。由于没有截至2014年12月10日申请GUI外观设计专利的数据,因此尚不能计算授权量与申请量之比。但是,我们依旧可以看出申请成功率并不高。这也从侧面反映了目前人们对符合授权的GUI外观设计专利以及申请文件内容,还不十分了解。下文对此做一些具体分析,并指出常见误区。

二、重要规定的修改以及意义

2014年修改的《专利审查指南2010》,删除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第7.2节第三段最后一句:“产品的图案应当是固定的、可见的,而不应是时有时无的,或者需要在特定的条件下才能看见的。”这意味着图案可以是动态的,而且外观设计产品的图案并不需要总是保持可见状态。

将《专利审查指南2010》第一部分第三章第7.4节第一段第(11)项修改为:“游戏界面以及与人机交互无关或者与实现产品功能无关的产品显示装置所显示的图案,例如,电子屏幕壁纸、开关机画面、网站网页的图文排版。”首先,人机交互是指人与机器之间,通过一定的交互方式(点击、触摸、滑动、显示等),完成信息(指令、反馈、状态等)传递过程。

实现产品功能是指使产品能发挥有利作用,包括实现产品自身功能和借助应用程序实现的功能,但不包括链接网站网页。其次,我们可以看到,通过该法条的修改,再次反映本章第二节关于GUI分类的必要性。

该法条的修改无非在于阐明:第一,GUI本质上为人机交互的媒介,是人与机器(硬件)直接对话沟通的部分。因此,可以排除对“带网页图文排版的产品”这种非实现人机(硬件)交互的设计申请授予外观专利的可能性;第二,GUI设计能否授予外观专利还要取决于实现产品功能的程度,因为类似“带游戏界面的产品”、“带电子屏幕壁纸及(屏保动画)产品”和“带开关机动画的产品”对实现产品功能并无实质性影响的也被排除在外;第三,依旧强调了图形外观设计要以产品为载体,不能以单纯图形用户界面作为申请保护的客体。

三、可授权的GUI的类型以及简要分析

1. 带设备专用界面的产品

这类产品界面一般多是产品本身自带的。大到如数控机床的用户界面(见图1.2),小到如MP3的用户界面,这种用户界面是实现产品的功能和价值所不可或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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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2 数控机床的用户界面

2. 带通用操作系统界面的产品

这主要指的是电脑系统操作界面如Windows,手机平板的系统操作界面(见图1.3),如android。其多为非产品所固有的,具有一定的可选择性,但对于实现产品的功能和价值极其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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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3 手机系统操作界面

3. 带应用软件界面的产品

这主要是指对实现产品功能和价值具有促进作用,使其能更好地发挥产品功能的软件。但需要注意一点,游戏软件的界面被明确排除在外,因为相比其他软件,游戏软件对于现实产品功能的促进性并不是那么重要,虽然这是一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标准,但是通常而言,无论PC计算机还是手机平板,其主要功能并不在于游戏(见图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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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4 手机应用软件界面

4. 带网页应用的产品

该类主要使指通过网页把其应用软件放到云端中(见图1.5),而不是通过硬盘来读取。其本质还是应用软件,只不过是存放的位置不同。其实第3类和第4类之间不存在本质区别,之所以单独列出来,其原因在于将它和网页排版作对比,以免发生混淆。

我国现行对GUI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模式是怎么样的?

图1.5 带网页应用的产品

5. 带图标界面的产品

这一类别是图标和产品结合,把图标作为产品外观设计的一部分,而不是单独列保护图标(见图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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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6 带图标的产品

四、不可以授权的GUI

(1)带网站网页图文排版的产品,上文在对比其他类型时已多次提及,其与产品本身的结合程度不高,无法满足实现功能性的需要。

(2)带电子屏幕壁纸(及屏保动画)的产品,这类设计主要起装饰性作用,对实现产品功能并无实质意义,也起不到人机交互的作用。

(3)带开关机动画的产品,这类是在电子设备开机时,当设备正在缓冲时,屏幕上出现的动画,起装饰作用,根本没有操作状态,自然也就谈不上人机交互和实现功能性了。

(4)带游戏界面的产品,以上已提及这类产品之所以不能授予外观设计专利,主要是表现在缺乏实现功能性方面,但是,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对于产品为游戏机的界面,那么其必然可以授予GUI外观专利,比如XBOX one的界面。

五、具体申请存在的问题

(1)申请人为获取更大的保护范围,仅提交GUI的布局设计。具体体现为外观设计仅表达各个界面要素的布局,而不显示各个要素的具体设计。例如一个包含多个图标的界面,将图标的图案设计全部删除,仅保留显示图标位置的线框。按照一般理解,GUI布局设计的保护范围较为宽泛,即不用考虑各要素的具体设计,只要其他设计布局与本专利申请相同,那么就可以落入本专利的保护范围。但是从客观上看,布局设计仅属于界面整体设计的一部分,此类专利申请从某种程度上类似于请求部分保护,这既与我国目前的整体保护原则不相符,也未清楚地表达界面的外观设计,因此在审查实践中,不允许仅就布局设计与产品结合提交外观设计申请。

(2)关于涉及变化状态图的申请,很多申请人将多项GUI设计在一件专利申请中,按照界面变化状态图的方式提交。这种提交方式存在很大弊端,因为按照《专利审查指南》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包含多个变化状态的产品的外观设计,其权利范围是由组成的多个变化状态共同确定的,实际的保护范围狭小,不利于主张权利。对于多项GUI的设计,如果各个界面设计相似,可以按照相似外观设计提出合案申请,如果不相似,可以分开单独申请。一般GUI是动态图案,并且申请人既希望保护各界面的设计,也希望保护动态切换视觉效果的,才需要通过界面变化状态图的方式提交申请。

(3)在GUI外观专利申请中,确实存在一部分不属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GUI设计。虽然《专利审查指南》中有明确规定,但客体判断在某些方面确实有一定的困难,例如网站网页的图文排版与网页应用的判断、游戏画面与软件界面的判断等。因此,为保证专利申请能够获得授权、外观设计能够得到有效保护,申请人应当在准备专利申请文件的过程中,尽可能通过图片或者照片以及简要说明,清楚地表达GUI的设计、用途、交互方式等信息,便于审查员判断,避免在客体判断方面出现不确定性。

(4)在目前GUI类专利申请中,文字部分的表达五花八门。有的申请删除了文字部分,仅通过参考图或简要说明的形式加以说明;有的通过示意性的文字加以说明,例如“标题”、“分类”等;有的保留了原始的文字信息,但里面出现了一些不合适的文字内容,例如娱乐八卦消息等。GUI类申请的文字部分,应当满足清楚表达的要求,在实践中可以参考包装袋类产品文字部分的处理。目前外观设计专利虽然不保护文字的字音和字义,但文字是构成界面设计的重要部分,字体及其大小设置不同、段落排版不同,会影响界面整体视觉效果的表达,因此在提交专利申请时,为满足清楚表达的要求,具体的文字内容可以不必删除。需要注意的是,申请中文字部分将作为专利文本向公众公开,里面不应当含有不合适的文字内容。如果为了表示其在使用状态,可以把带“内容画面”的视图作为“使用状态参考图”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