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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代持对上市有什么影响?

企业问题作者:沪桂企服中心日期:2021-02-07点击:

隐名代持对上市有什么影响?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交易的条件中,要求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第十三条规定:“……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因此在有隐名代持的情况下,无论采用员工持股会还是员工工会的形式,在企业股权因权属不清且存在权属纠纷的情况下,仍然无法满足上市条件。因此诸如华为这种在全员持股框架下的利益安排、股权安排形式,是不符合上市要求的。

企业为解决股东人数过多等历史遗留问题,可以采用代持股公司的方式简化股权结构。但是,在企业发行上市或申请非上市公众公司挂牌的要求中,亦存在对设立代持股公司的禁止性规定。如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通知》即规定:“妥善解决内部职工持股的历史遗留问题……规范内部职工以各种方式实施的间接入股。内部职工通过信托计划或其他信托方式、控股企业法人等方式间接入股的应更正为职工本人,其他按照内部职工身份入股的自然人,如符合相关规定且不存在代持股权情形的,可不更正为职工本人。对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自然人不能成为相关金融企业股东的,可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允许内部职工间接持股,但不能采取控股企业法人的方式。本通知印发之前经国务院和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实施内部职工持股的金融企业,已经上市的,内部职工应按原批准方案继续持股;还未上市的,内部职工可按原批准方案继续持股。”

但上述问题主要为解决金融企业的历史遗留问题及股东人数超出法定200人要求的问题,对于原股权结构清晰且法定人数符合要求的企业,在上市过程中仍存在通过代持股企业成为持股平台的操作空间。如主板上市公司三星电气(601567)即采用了类似代持股的方式发行上市,如图1.1所示。

隐名代持对上市有什么影响?

图1.1 三星电气发行上市股权架构图